江南影视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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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5 点击:[]

 

( 2017年 6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录取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可以推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进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始前(六月份)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交清费用的,应事前持有关部门证明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之内将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制分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两类。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学生,可延长在校时间,但在校时间最长年限三年制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高职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自在籍第四学年或第六学年(休学、保留学籍除外)开始的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培养成本(即学校当年该年级、该专业的收费标准)另行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5级等级制,分优秀、良好 、中、及格、不及格5个等第。

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记录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百分制成绩为“85-100”的,五级制成绩记为“优”; 百分制成绩为“75-84”的,五级制成绩记为“良”; 百分制成绩为“66-74”的,五级制成绩记为“中”;百分制成绩为“60-65”的,五级制成绩记为“及格”; 百分制成绩为“60”以下的,五级制成绩记为“不及格”。

毕业设计(论文、展演)、毕业实习等的成绩评定,除按等级记分外,还应另加评语。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上报后不得更改。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重修或者补考等有关规定,见《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九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为主要依据,从思想政治课成绩、日常行为规范表现等方面进行评定。思想政治课成绩占40%,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评定;行为表现占60%,可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患有慢性病和体质差或有伤残的学生,经指定医院及院医务室证明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可根据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参加体育保健课程的学习,其体育成绩按体育保健课程要求评定。

退伍士兵复学后,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免修。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专业核心课程除外)。具体办法见《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予重修,重修按学分收费。重修考核仍不及格的,毕业前给予一次积欠考试。积欠考试仍不及格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在考场记录上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认识错误后,可进行课程重修。

第十四条 不管何种原因,学生凡缺课超过该课程全学期上课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考查以及补考,除该课程重修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根据学校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过期不得办理。原则上转专业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录取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学生因公伤或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相关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满两学年者;

(二)第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后50%者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三)在校期间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者;

(四)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中职注册招生录取、普通高考招生录取三者之间不能相互转专业;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六)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九)专业类别不对应的;

(十)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十一)学院报送后,省教育厅未批准或未审核通过者;

(十二)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本校和拟转入(转出)学校同意,若转入本校,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若转出本校,则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决定,可以转学。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将转入本校的学生情况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计: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需要中途停学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个人休学申请书,并由家长签字同意;

(二)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或者应征入伍通知书;

(三)学生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填写休学审批表,经班主任、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

(五)由教务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六)学生将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学生休学审批表”复印3份,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办理休学事宜,复印件分别交所在二级学院、学校学工处和个人留存。

学生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一年至两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两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填写《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超过三分之二(含)课程(包括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作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重读(收费标准按下一年级规定)。过去所修的课程分数及格者,其成绩仍然有效,其余均需重读。

   第二十八条 一年级新生第一学年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退学规定者,如仅因基础差或学习方法不当,无其他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予一次随下年级试读的机会(按下一年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期满,成绩合格者由教务处发出“取消试读通知书”。学生在试读期间,若补考不及格课程仍然达到留级规定或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学校立即取消其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连续留级。虽未达到退学规定(见后)但已有多门课程不及格者,如参加期末考试不及格的门数极有可能达到退学的规定,为了避免退学,学校允许该类学生在期末考试前二周提出书面不参加期末考试的留级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下年级重读。    

第三十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不及格者必须重做。重做只限一次。

第六章  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累计2学期且每学期学分少于15学分的,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在进入退学预警期内获得15学分及以上的,解除退学预警。

每学期开学4周内,各二级学院应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学工处、教务处备案,同时通知到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学分数少于15学分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150学时)以上的;

(七)本人要求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八)拒缴学费、住宿费等学校规定应缴费用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核定,由学校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属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退学学生离校前,应缴清当年费用并交还有关物品和证件。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补考申请,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三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只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肄)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学籍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按照《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本条例的解释及未尽事宜的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其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上一条: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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