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3-18 点击数:

学生学籍管理规
为了严格、规范地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办书面请假,经批准可以推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不予注册。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交清费用的,应事前持有关部门证明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和健康等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由学院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六月份)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身体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缴清有关费用后到所在院(系)或学工处办理注册手续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未经注册,不得承认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因其他原因要求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均须经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学注册,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二、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1)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自报到截止、正常上课时起开始考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2)学生上课、实习、设计(论文)及规定参加的活动、会议等都必须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凡未请假的(包括请假未经批准,或超假未续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凡迟到、早退达三次或迟到、早退超过十五分钟以上的,均以旷课一学时计。
3)学生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满一天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意见,经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后报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一天及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意见,经院(系)主任审核,报学工处批准、教务处备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和院(系)主任提出意见,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须报经院长批准。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的假期,均按旷课论处。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4)对请事假的应按学院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请病假必须有本院医务室或本市规定的医院证明。
第八条 对旷课学生视情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班主任找其谈话,严肃批评与教育,并在全系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达20学时以上的,按《江南影视学院学生违纪条例》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新生入学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军训,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学生课堂考勤由各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认真负责记载,并于每周末将考勤情况报系办公室和学工处,按月公布考勤结果。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办公室和院学工处负责检查、督促。
第十条 各班建立考勤册,由班长负责登记全班学生每天出勤情况,每周填写考勤报表,由班主任审核后报系办公室和学工处。学工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将严肃处理。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基本学制专科三年,高职五年。因休学、停学和特殊原因超过基本学制的费用自理。学生课程的修读按学院教务处制订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分优秀、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积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创作、毕业演出、实习等的成绩评定,按等级记分外,必要时还应另加评语。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报系后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从思想政治品德课成绩、日常行为规范表现等方面进行。思想品德课成绩占40%,行为表现占60%。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对患有慢性病和体质差或有伤残的学生,经指定医院及院医务室证明和体育教研室同意,可编入体育课的和缓组采用适当方式上课,其体育成绩按和缓组要求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应予重修,重修按学分收费。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须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参加积欠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不管何种原因,凡缺课超过该课程全学期上课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试、考查以及补考,除该课程重修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过补考,学生课程成绩仍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考核仍不及格的,毕业前有一次积欠考试。积欠考试仍不及格的,发结业证书。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当日,根据学校规定调整专业,过期不得办理。
学生因公伤或患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由拟转入院(系)(专业)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报院长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学校,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学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专科3—5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150学时)的;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可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校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4)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六、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的;
3)未经请假离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150学时)以上的;
4)本人要求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5)不论何种原因,专科学生在籍时间缺课累计超过其学制一年的;
6)拒缴学费、住宿费等学校规定应缴费用的。
退学处理的学生同时取消学籍,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核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属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由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退学学生离校前,应缴清当年费用并交还有关物品和证件。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能全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换证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执行高等学校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肄)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学生、五年制学生参照执行,解释权属学院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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