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6-04-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研究成果,指公开出版的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正式发表的论文、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不包括教材、教辅类材料等。成果类型分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决策咨询三类。
第三条 江苏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每 2 年评审 1 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其中一等奖 20 项、二等奖 60 项、三等奖 120 项。根据申报成果质量,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导向,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成果,可以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
1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 .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有所创新,对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或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对制定教育政策、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具有咨询和参考价值。
第六条 申报人应为省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上述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研究成果由 2 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申报。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 3 个。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研究成果由 2 人以上共同完成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第一完成人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参加当年评奖。
第七条 已获得厅局级(不含省辖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成果 ,原则上不再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
第八条 同一年度内,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得兼报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采取限额推荐、集中申报的办法。省教育厅 将推荐名额下达至各省辖市、各高校和省教科院。市、县(市、区)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省辖市教育局要求,向省辖市教育局申报,并由其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高校、省教科院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十条 申报省教育研究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江苏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申报表》一式 2 份及其电子版。
2 .申报成果一式 2 份。专著类成果需提交专著原件 2 本(套);论文类成果需提交期刊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正文)各 1 份;研究报告类成果需同时提交成果摘要和报告全文一式 2 份。成果若有相关评价、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等,可作为附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个人同一专题有较强系统性辑集而成的论文集视同专著;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多卷本著作须出齐后整体申报,参评时间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
涉密成果需特别注明并按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各高校和省教科院须对申报人的资格、申报成果及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成果并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集中提交签字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对所有申报教育研究成果奖的项目公示两周。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参加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
分评审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公道正派、科研水平高、评审经验丰富的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
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评审组织管理、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标准:
一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突出贡献。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对教育教学实践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受到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高度评价。
二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有较大贡献,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较大突破,或对教育教学实践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受到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较好评价。
三等奖:对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作出贡献,研究工作有一定难度,学术上有一定突破,或对教育教学实践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受到教育界、学术界和社会上认可。
第十五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初评。其中,二、三等奖须由分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一等奖须由3/4以上赞成。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分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提交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总评审委员会审议。对通过审议的获奖项目和等级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七条 个人获得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异议受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为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省教育研究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研究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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