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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大学生文化科技创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管理,保证江南影视大学生文化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更好地服务大学生创业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是大学生和企业、社会沟通的桥梁。创业园区带有孵化器性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服务,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大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的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的领导下,成立江南影视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运作。

第二条创新创业管理项目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受理入园创业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审定创业团队资格;

(三)聘请具有相关企业管理知识和创业实践经验的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设讲座,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四)定期组织创业团队开展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等;

(五)负责办理创业团队的入园和退园手续;

(六)负责协助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七)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创业团队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八)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九)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内举办的各类活动;

(十)负责为创业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和后勤服务,管理和维护创业园公共财产物资;

(十一)负责收缴创业团队在创业园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二)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大学生创业园的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

(十四)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江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企业家及企业骨干、有企业管理经验或创业实践经历的教师、熟悉创业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组。

第四条 项目评审组具体职能如下:

(一)对创业团队的创业经营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创业团队项目的市场前景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创业团队项目的资金投入进行综合评价;

(四)对是否支持创业团队的申请项目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所有创业团队进行评审和排序。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一条创业园区引进项目主要类型

(一)校级孵化项目

学校全额投资、管理、经营的,旨在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战平台的项目。

(二)校企合作项目

各处室、二级学院在与企业产学研长期合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市场价值的项目。

(三)创业计划大赛优秀项目、创业班学员、大学生创协实践项目

各类创业大赛中的优秀项目,并有进一步发展空间和前景的创业项目;为创业班学员、大学生创业协会提供实习、实战的项目。

(四)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本校在校生,筹办的市场前景较好的各类创业项目。

第二条创业园的创业团队入驻基本条件

(一)有较好项目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本校在校生,拥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管理经营能力,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且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三)项目进入后,需在园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四)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五)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三条项目入驻与变更

(一)项目入园流程

1、学生自主创业项目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入园创业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人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等。

(2)参加项目答辩。经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初审,创业团队参加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会,进行答辩。

(3)签订入园协议。通过项目评审会的创业项目,与学校签订协议,由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组织入驻。

2、校企合作项目由各处室、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入驻。

3、创业计划大赛优秀项目、创业班学员、大学生创协实践项目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入驻。

(二)项目变更管理

1、创业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创业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团队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

2、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团队,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协议。

第四条项目考核与奖惩

(一)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入驻的创业团队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2次,分别在每年的6月、12月份举行。

(二)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入驻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评估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没有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经常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用房经常处于关闭状态一年内累计达到20天(不含寒暑假);

2、没有按时向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上报相关材料,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上报的,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整改无效的;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4、主要负责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相应费用的;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的;

8、因安全、卫生问题,受到二次以上书面警告的。

(三)依据评估结果,评选产生的优秀创业团队将在续签协议、优惠政策上予以支持,并可由创业园项目部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将被责令退出大学生创业园。

第五条项目的退出

(一)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业园协议期满未续签的,应及时到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办理退场手续。

(二)创业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团队须提前15天向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三)创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大学生创业园:

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刑事犯罪、被劳动改造或者被行政拘留的;

2、年度企业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4、不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经催缴后无效的;

5、未按规定时间营业或经常性关门的;

6、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无关业务或不适宜在创业园生产经营的活动;

7、严重或屡次违反大学生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8、负责人或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创业园后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的;

9、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10、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11、其他违反大学生创业教育园管理制度的行为。

相关创业团队在收到《江南影视大学生创业园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自行撤出设施(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创业团队与大学生创业园协议一经终止或者解除,应自觉、主动办妥出园手续,不得借故拖延。借故拖延的,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有权强制其出园。创业团队借故拖延致使大学生创业园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业户管理

第一条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一)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二)业户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业园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四)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五)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六)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七)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业园项目部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八)业户须按时按规定向创业园项目部缴纳相关水、电等综合管理费用。

(九)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二条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一)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三)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四)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条对创业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一)创业园项目部依据创业园相关考核办法,对创业团队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二)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对创业团队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三)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创业团队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勒令其退出创业园。具体请参照第三章第四条。

第五章园区管理

第一条安全管理

(一)园区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管理,创业团队负责各自财产物资的安全工作。

(二)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离开园区时,应锁关门窗,关闭电源,并自觉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

(三)创业园区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四)创业团队及成员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大功率违禁电器。

(五)因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创业团队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创业园项目部报告。

第二条卫生管理

(一)园区公共区域的卫生管理由物业中心负责,创业团队负责各自内部的卫生工作。

(二)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园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创业团队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为解决开业资金短缺或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江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审核评估后可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不收取利息,创业团队须按照借款协议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贷款本金。

第二条创业园免费为入驻创业团队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办公桌椅等配套办公设施(创业团队须缴纳规定数额的押金)。

第三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签订入园创业与经营场所使用协议,配置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左右的经营场所。一般情况下,创业团队经营场所使用协议一年一签,期满考核通过后,经双方同意后可续签下一年。

第四条对具有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及其他有市场前景的优秀项目,可根据创业项目的实施情况,经报批后适当增加创业经营场所配置面积或享受续签优惠政策。

第五条费用缴纳

(一)园区对所有项目免收租金,对大学生初创期项目提供不低于20平米的办公场地,管理费“一免两减半”,超出部分按园区管理规定正常收费。

(二)园区各项管理费收费标准:创业场地一层管理费为15元/平方米·月,二层管理费为12元/平方米·月;三层管理费为10元/平方米·月。物业费统一为1.5元/平方米·月,全年按12个月收取费用。

(三)入园创业团队在签订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时,应根据经营场所大小交纳2000 ~3000元经营及装修保证金。

(四)电费、水费按学校规定用电、用水标准,依实际使用量收取。

(五)免收停车费。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一条创业团队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不按照入园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创业园项目部有权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第二条创业团队在经营期间与创业园项目部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三条创业团队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南影视大学生文化科技创业园内入驻的创业团队。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江南影视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